股权激励方案如何设计股东离婚条款?

作者:博思诚股权激励咨询公司 来源:www.bosicheng.com 时间:2021/3/3 18:10:33 次数:

博思诚股权激励方案咨询公司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成立公司,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且占有一定的股份比例。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股权激励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法院作出判决。如果开的是“夫妻公司”,即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离婚时,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且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的,可确定各自明确的股权比例,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东的权利;二是双方都不愿意再经营公司的,可将公司进行清算,对公司的剩余资产进行分割;三是一方愿意继续经营,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经营方或第三方持有,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对于离婚时股权激励方案股权的分割,博思诚股权激励方案咨询公司认为首先应当确定分割方式。实践中一般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是判令一方当事人持有股权,对另一方当事人以折价评估方式补偿。另一种是直接分割股权归双方当事人所有。博思诚股权激励方案咨询公司认为,公司具有人合性质,股东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公司是股东与公司人格一定程度的结合,公司依股东协议设立和运作,是各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基本理念。从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角度,变更股权人亦需要经过其他股东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应当从有利于经营发展的角度,依照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尽量把企业、公司判给懂经营、会管理的一方,同时由持有股权的一方给相对方以合理的折价补偿。当然,如果符合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律的规定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其他股东或合伙人同意的,可以直接分配股份,使原先非股东的一方也成为股东之一。


博思诚股权激励方案咨询公司认为在夫妻中只有一方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下,双方协商由持股一方继续持股,不再将股权部分或者全部地转让给非股东配偶方,或者法院认为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配偶一方不利于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对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价值进行协商或是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估价,由持股方给予另一方补偿。转让、拍卖第三人后价款补偿。当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权时,如果非股东配偶一方希望得到价款补偿,并不希望分得股权参与公司的经营,而股东配偶一方又存在无力支付股权价款的情况下,可以将股东配偶一方名下应当分给非股东配偶一方的一半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由股东配偶一方将所得价款支付给非股东配偶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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