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企业如何制定合伙人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
来源:www.bosicheng.com 时间:2020/3/17 17:46:49 次数:
博思诚股权激励方案咨询机构公司认为中小企业创业和发展的基础,一是合伙人,二是股权,归根到底,是合伙人股权激励,它基本奠定了一家创业企业的基因。在过去,创业者一人包打天下,不需要考虑合伙人股权激励方案问题及合伙人股权分配方案设计咨询落地问题。但是,我们已经进入了合伙创业的新时代,合伙创业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成功企业的标配。但是,对于合伙人股权激励方案这个新课题,中国很多创业老手和新手都缺乏基本的认知。看看新东方三驾马车、腾讯五虎、阿里巴巴十八罗汉,我们已经进入了合伙创业的新时代,创始人单打独斗心力难支,合伙人并肩兵团作战共进退才能胜出。
博思诚咨询认为可纳入合伙人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一般包括重要的技术骨干人员和管理核心人员两大类。重要的技术骨干人员是指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而重要的管理核心人员一般是指主持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管理人员。 从这一角度而言,与其探讨哪些人可以纳入激励对象范围,还不如探讨哪些人不能纳入激励对象范围更有意义。 上市公司一般限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称为激励对象”、“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参照上市公司的做法,博思诚咨询建议,一般公司的激励对象可包括公司董事、高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研发负责人、销售负责人等)。
同时,合伙人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咨询落地必须有明确的兑现规则,通常是在创业团队工作四年以上,员工股权分配方案设计咨询落地人力股才能兑现,转让或出售。公司挑选当家人时必须格外谨慎,不能是谁出的钱多谁就是当家人,应该是谁适合做当家人,谁来做,很多创业公司都是死在了谁钱多谁当家上。因此,创始人要有员工股权分配方案的决策权。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会涉及到融资,那样股份也会被稀释,所以创始人要和其他股东签署投票权授权协议,也就是在公司做决策时,即使创始人股权已经被稀释到了1%,也是有权做重大决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