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伙人股权分配如何确定激励对象及分配数量?
来源:www.bosicheng.com 时间:2020/3/16 22:33:46 次数:
因为合伙人是能各自独当一面,拥有研发、运营、资金等方面的优势,是一个有效整合、紧密联系、不可相互替代的团队,只有这些合伙人才可以参与股权的分配和合伙人股权分配分红方案实施。但是很多企业在实施合伙人股权分配时,选择的有些人群明显不符合上述特征,只能说是合作者,而不是合伙人,建议不能参与初始股权分配及合伙人股权分配分红方案的的激励对象,比如:短期资源提供者、非资金投入的兼职者、早期普通员工、专家顾问。根据经验,上述合作者在初创企业中获取部分股权的比例不少,但类似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是请神容易送神难,后期获取融资的难度也较大。以早期普通员工为例,有些初创团队为了留住早期人才,可能会提出说给予小比例的股权,甚至会以小比例股折抵工资,减少工资支出。这种做法非常不可取,因为早期的股权是非常珍贵的,不能轻易给,而且在员工眼里初创公司的股权也不值钱,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博思诚合伙人股权分配咨询机构认为合伙人股权分配给激励对象多少股权才能令其满意并产生激励作用?对此,上市公司的规定非常明确、具体,即:“全部有效的合伙人股权分配计划所涉及的股权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在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情况下,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合伙人股权分配计划获授的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所谓的“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教近一次合伙人股权分配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非上市公司选择合伙人股权分配的对象不能盲目照搬上市公司规定。尤其是 “轻资产”的科技企业,这些企业无房、无地,教重要的资本就是人力资源,是创始人团队、股东团队、技术管理团队,更倚重团队的个人能力和协同合作,其人合性需求更是强于一般的非上市公司,在实施合伙人股权分配计划时,更应当关注激励对象的选择,以尽可能减少对人合性的破坏。在实践操作中,必须充分注意非上市公司的人合性特征,需要结合动机理论甄选激励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