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落地方案怎么实施

作者:博思诚股权激励咨询机构 来源:博思诚股权激励咨询公司 时间:2020/2/22 11:06:56 次数:

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方案怎么落地实施?股权激励的咨询公司认为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模式颇多,究其实质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益结算为支付手段,一类是以现金结算为支付手段。顾名思义,权益结算类即最终落实到员工手上的是公司的股权,这类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干股,获得股份的员工享有分红权、所有权、表决权、转让权,股份来源可以是原始股东让渡,也可以是增发;而现金结算类即最终落实到员工手上的是现金,这类股权激励的模式主要为股票增值权和虚拟股票,员工仅享有增值权或分红权。由于非上市企业股权没有公开市场的价格体系参照,较少直接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模式,现阶段,非上市公司主要的股权激励模式为干股、虚拟股票或组合模式。拟新三板上市企业的股权激励时点,一般选择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前,或者是公司新三板挂牌以前。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尚未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增资的方式实现;在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至挂牌前阶段采取股权转让方式转让股份,股份转让场所的问题使得股权转让的效力存在争议,但也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来补正其效力瑕疵;新三板股票后,则需要通过定增等方式进行了。

博思诚股权激励咨询机构建议公司采取有限合伙间接持股的方式推行股权激励计划,新三板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中,约70%都采用了有限合伙作持股平台的做法。在有限合伙在股权激励方案中,员工持股平台的持股方案的优势在于控制权对于一般的民营企业而言,企业创始人对掌握公司控制权的需求是毋庸置疑的,而将有限合伙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操作,可以有效地将重大决策投票权集中于企业创始人或老板。就间接持股而言,有限合伙型持股平台相较于公司型持股平台而言,其明显优势在于不受《公司法》的约束,有很大的自由约定空间。如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普通合伙人(GP),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关涉经营管理等的重大决策权集中于GP,则可以较小的出资,牢牢掌握控制权。知情权可以约定由GP定期向LP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保障LP对合伙企业享有知情权。(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员工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优点安排灵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方式等都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安排非常灵活,自主性很强。不仅能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而且在公司需要股东做决策时操作更简便,大多数决议只需要普通合伙人做出即可。税负居中,有限合伙企业按照先分后缴的原则,由合伙人直接纳税,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纳税(综合税率40%)。根据一些地方政策,可以将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率降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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