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与实施

作者:博思诚股权激励律师 来源:博思诚股权激励咨询机构 时间:2018/10/12 23:36:56 次数: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与实施?博思诚股权激励落地咨询公司认为目前有三种经销商股权激励方案模式:第一种,区域性厂家-经销商合作模式:类似于华为、格力一样,全国各省的销售公司和经销商针对某个区域或者产品成立合资公司,所有的销售都从这个平台出去,一方面不仅便于和经销商有业务上的往来,也为经销商设立了一个平台担保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这种合作属于向下的区域性合作,相对风险比较小,失败了只是小范围区域上的失败,不会对全局产生太大的影响。第二种,设立新的股权激励主体和运营主体合作:就是你的主体公司跟上下游合资打造一个新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大家在这个共有的平台上合作,甚至把这个新的平台打造成上市主体,把原来的生产工厂收过来。

第三种,通过持股平台实际股份或虚拟股合作:股权激励落地就像绿洲老窖和海尔一样,做的小的经销商和供应商,可以根据销量,直接拿到主体公司股份,这种股份一般是虚拟股,比如说期权。这样销量越好,持有公司的股份就越多,这样一来,经销商和供应商和主体公司之间就建立了一种比交易更加牢靠的合作关系。

管理层股权分配方案如何落地实施?博思诚股权激励落地咨询公司认为股权激励是指以本公司股票或股权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在此笔者以为,“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的核心区别点有两点,1、前者侧重于员工对股权的长期持有,后者侧重于通过股权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长期激励;2、在适用的主体范围、制度设计的目标上,如何设计股权激励方案两者均存在差别,如员工持股通常采用市场价格,持股时点不享受价格的优惠性,其收益取决于长期持有产生的长效增长收益;股权激励在达成业绩指标的情况下,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受激励对象在持股时点即可享受现价基础上折价优惠。激励对象及认购资格:根据新发布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意见》的规定,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科研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股权分配方案机构任命的国企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员工持股方案只能一人持股。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来说,首先是避免福利性持股和全员持股,且持股人员必须在公司关键岗位上,对公司经营业绩有直接或较大影响。其次对不得持股和不能参与持股计划的人员都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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