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平台方案设计

作者:博思诚股权激励咨询公司 来源:博思诚股权激励咨询机构 时间:2020/2/22 11:08:37 次数:

员工持股平台:101号文还规定了激励股票来源的第三种方式是“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权”,我们理解法律法规允许的合理方式包括通过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方式授予激励对象股权。但各地税务机关理解可能有不一致的地方,股权架构设计建议在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时,可与持股平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一)员工持股平台可采用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的形式,实务中采用有限合伙形式居多,其原因有以下三点:

1、从对持股平台的控制权上考虑。有限公司通常是按照持股比例来行使表决权,创始人需要在持股平台里占有比较大的股份才能控制有限公司,而持股平台是为授予员工激励股权而设,创始人很难成为大股东。股权分配方案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两类,一是普通合伙人(GP),二是有限合伙人(LP)。GP不管在有限合伙企业里占多少股份,只要合伙协议里约定了GP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则他可以对持股平台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

2、从税务方面考虑。对于有限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如果要转让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首先对溢价部分要交一部分所得税,持股平台向员工分红的时候,员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有限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从公司分得的红利是不需要纳税的,仅对转让和股份增值层面需要纳税。而有限合伙是先分后税,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如果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有限合伙企业不需缴纳所得税,直接在合伙人层面纳税。

3、从变更手续便利性方面考虑。经销商股权激励合伙人的退伙完全可以由合伙协议进行约定,比《公司法》里规定的股东变更灵活。《合伙企业法》第45条设定的退伙事由包括:(1)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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