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如何设计咨询?
来源:www.bosicheng.com 时间:2019/5/22 22:34:48 次数: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如何设计咨询?博思诚股权激励咨询机构公司认为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分配方案时,需要就股权激励的协议性文件中关于退出后的回收方式予以规定,通常有以下方式:
1、直接退出:一旦发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退出的情形,公司即立刻无偿收回对员工激励的期权。此种方式适合通过期权或代持股方式对员工开展股权激励的企业,由于在进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时,股权仅是通过期权或代持方式授予,该股权并未真正意义上完全给予员工,因此,一旦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出现员工离职等情况后,公司创始人可以直接收回期权或解除为员工的代持股关系。相较于其他股权回收的方式,此种方式最为简便,而且是风险最低的回收方式。不过这样的激励方式,也是最容易给员工造成“空头支票”的感觉,因此只用于员工过错性退出的情形。
2、股权回购: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时一旦发生退出情形,公司或创始股东通过向员工支付一定金额,从而向员工购买此前以激励方式给予员工的股权。此种员工持股计划方案方式可广泛适用于各种股权激励模式的退出。使用此种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退出方式,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公司或创始股东的财务压力,但是由于员工在退出时可以通过要求公司或创始股东回购而套现,不会给员工造成股权激励兑现遥遥无期的感受,因此博思诚股权激励咨询机构公司认为对于员工的激励效果较为明显。若公司或创始股东承诺以股权回购的方式允许员工退出股权激励计划,除了充分考虑公司和创始股东的财务状况以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股权回购款外,务必需要为员工设定相关行权条件和锁定期,避免员工过于轻易地取得股权并套现退出,从而无法实现股权激励的最初目的。
3、员工转让股权:被激励的员工可以把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意味着公司股东有变换,对于公司的“人合性”是一种挑战,因此,必须在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实施时清楚约定员工转让股权给第三人的条件,挑选适合的转让人选,保障转让没有太多阻碍,继受者也能接纳原先规定的条款。当然,这里还会涉及到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