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计划实施

作者:博思诚股权激励咨询公司 来源:博思诚股权激励咨询机构 时间:2018/11/26 21:58:57 次数:

“员工持股计划属于企业激励机制的一部分,是通过让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或期权而获得激励的一种长期绩效奖励计划。”胡建文表示,实行员工持股制度,使员工不仅有按劳分配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还能获得资本增值所带来的利益。“能很好地把员工和股东进行统一,股权激励律师最大化了员工的主人翁感及组织承诺”。据了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股权激励方案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而早在20146月,证监会就制定并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试点,仅2015年就有300多家上市公司推出了员工持股计划。20163月,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大力推进国企改革,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开展员工持股等试点,同年8月,《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印发,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成为国企混改的重要内容之一点。

  “员工持股计划在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如火如荼地开展,成为助推共享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但在非公众公司实施却遇到了很多现实困难和问题。”胡建文在议案中详细解读了问题所在:

一是,公司法限制了非公众公司股东人数。20061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有如下规定: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已成为了非公众公司推广和深化员工持股计划的硬性障碍;

 

二是,股权代持隐藏巨大代持风险。为了调动更广泛员工的积极性和解决公司法对股东人数限制问题,实际操作中员工持股企业往往不得已选择了股权代持方式。股份代持是基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而设计的。经销商股权激励如果委托人私自或被强制转让股份,新股东和原受托人易产生纠纷;如果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将委托人的股份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进行抵押融资或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委托人都有可能最终丧失此部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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